黎明中文學校家長會組織章程
I. 名稱: 本組織全名為「黎明中文學校家長會」(Parents Association of The Li-Ming Chinese Academy),簡稱「黎明家長會」(Li-Ming Parents Association, or L.M.P.A.)。以下稱為本會。
II. 目的: 本會成立之目的在於:
A. 辦理對「黎明中文學校」(以下稱為本校)之學生、家長、及老師們共同有益之事務。
B. 作為家長與學校之間意見溝通的橋樑。
C. 酌情支援或贊助本校主辦之活動。
III. 宗旨: 本會工作的宗旨如下:
A. 本會為非營利、非宗教、非黨派之團體。
B. 本會行政及財務獨立於學校之外。但工作上,則與校方密切配合。
C. 本會工作不得干預校方之行政、財務、及教務。
D. 如本會因故解散,其資產淨額將分配給若干依照國稅法 (Internal Revenue Code) 501(c)(3) 條款所成立之免稅組織。
IV. 成員: 本會會員由全體本校學生之家長(Parents or Guardians) 組成。每家庭應繳交會費成為本會之一員。非學生家長之本校教職員亦得繳交會費成為本會之一員。
V. 組織:
A. 會員大會 (General Assembly)
1.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
2. 會員大會每學年初召開會議一次。
3. 經本會會員百分之二十以上連署,或幹事團﹝見下節﹞依工作上之需要,得隨時公告具體議案,召開特別會議。
4. 會員大會會議之召開,必須在一星期之前通知全體會員。由幹事團負責召集及主持。
5. 視情況之需要,幹事團得決定以通訊投票方式,代替會議之召開。
6. 通訊投票之選票,必須在投票截止日期兩星期之前寄出。
7. 會員大會之投票,以每家庭一票為原則。
8. 會議之出席會員數,或通訊投票之回收票數,如不足全體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時,該次議決各案無效。
9. 會員大會之決議,除本章程之修訂外,以出席會員數或選票回收總數之過半數之決定,通過成立。
B. 幹事團 (Executive Board): 幹事團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。負責本會日常之運作及推動家長大會所付予之任務。幹事團之幹事分別擔任本會下列職位:
1. 會長 (President) 一人,綜理本會一切事務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分配、協調、並監督各幹事之職務,以期通力合作,圓滿達成幹事團之任務。在會員大會及幹事會議中擔任主席。
2. 副會長 (Vice President) 一人,協助會長掌理本會一切事務。在會長不克執行任務時,代行會長之職務。
3. 秘書 (Secretary) 一人,在會員大會及幹事會議中,擔任記錄工作。處理本會一切文書及通訊事宜。
4. 財務 (Treasurer) 一人,掌理本會所有資金及資產。保持本會一切收支之明確帳目。編訂預算及公佈年度財務報告。
C. 一般幹事若干人,分工處理幹事團任務內之一切事宜。幹事之人數依本會工作之輕重而定。
D. 除第一屆幹事團於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出外,幹事團於每學年結束前,由現任幹事團決定下任幹事團之人數,以召開會員大會或通訊投票方式,主持改選。
E. 任何會員都可自薦或被提名成為候選人。
F. 投票結果,依預先公佈之新幹事團人數,及各候選人得票之多寡順序,循序當選。
G. 新幹事選出後,新舊幹事應於當年七月內,完成交接。
H. 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及財務之職位分配,由幹事們互選決定。如有職位出缺,得隨時由其餘幹事遞補或互選補缺。
I. 幹事任期為一年,必要時,得延至新幹事選出後。連選得連任。但在同一職位不得連任一次以上。
J. 幹事出缺,或工作人手不足時,得隨時由幹事團主持增補選。選舉程序與正式幹事相同。增補選幹事任期與正式幹事同時結束。
K. 幹事之任期,得經由本會全體會員的過半數投票罷免,而終止。
L. 卸任之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及財務,成為幹事團之當然顧問一年。
M. 幹事會議之一般財務及事務性決議,以幹事團之過半數定案。
N. 以本會名義在校外活動之決議,必須邀請本校校長或其指定代表,列席討論,以幹事團的三分之二,或出席會員大會會員的三分之二,通過定案。
VI. 經費:
A. 依會務推展之需要,由新任幹事團議決年度會費之金額,於開學時開始收繳。
B. 會員須於定期內向幹事團繳交會費,以享有會議中之投票權。
C. 依本會之收支狀況,由幹事團決議,本會得資助部份或全部校方提出之希望補助項目。
D. 本會財務以不負債為原則。如為業務推展之實際需要,負債總額以不超過總資產額為原則。
VII. 章程修訂: 本章程由本會籌備委員會(Preparatory Committee) 與臨時幹事團(Interim Executive Board) 共同協議定稿。於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出席總人數之過半數通過實施。本章程經通過實施後,條文之修訂必須經由本會全體會員的過半數投票決議。
VIII.但書: 本章程條文未竟之處,以最新版之Robert‘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所定規則為輔。本章程之實施,如與本校校規、地主學校規定、或其他相關法令抵觸時,本章程無效。